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焦点新闻通知公告

联合建立服务民营企业联席会议机制

发布时间:2020-12-31 | 信息来源: | 浏览次数:2039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办法》,根据全国工商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工商联联合建立了西藏自治区服务民营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并于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服务民营企业联席会议机制的意见》(藏联发〔2020〕91号)。机制共有7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机制成员单位围绕如何更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进行交流,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关举措。由成员单位轮流组织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视情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人员参加,各成员单位进行法律宣讲、开放日活动、庭审旁听活动等可结合联席会议一并进行。
 
  二是完善法律服务机制。由工商联牵头,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建立与民营企业的直接联系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建立联络员制度,准确了解民营企业法治需求,送法上门、主动服务,运用法治体检、专题讲座、以案释法、警示教育、邀请企业人员旁听庭审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法治培训和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建立联合调研机制。机制成员单位每年初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发展、产权保护、纠纷解决等确定调研主题,联合开展调研。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共同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或者邀请其他方参加调研,调研成果各方共享、及时转化。机制成员单位也可以指导或委托各地市、县区相应机关对区域性、重点性的问题联合开展调研。
  
  四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机制成员单位加强信息通报共享,在民营企业涉诉舆情、普法宣传、信用体系建设、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实现协调联动。政法机关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重大刑事案件,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要依法通报当地工商联。工商联要加强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促使民营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向政法有关部门通报。政法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的管理漏洞、经营不规范问题以及涉及民营企业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找准风险点和制度缺陷,及时向有关单位制发相关建议,并抄送工商联。
 
  五是完善诉求反映机制。工商联要积极发挥企业维权服务优势,及时向政法机关通报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办案、行政乱作为、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而长期搁置的“挂案”等侵犯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问题以及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维权需求、司法诉求特别是涉及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政法机关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工商联。机制成员单位共同推动加强民营经济领域产权保护,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坚决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是完善纠纷调解机制。机制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商(协)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商(协)会调解组织。政法机关要在工商联协助下与行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加强沟通联系,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符合法定和解条件的,可邀请商(协)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工商联。对涉及民营企业股权、借贷、破产、兼并、重组、转制等案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对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劳资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群体性申请监督案件,坚持依法办案与释法说理并重,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七是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政法机关在制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工商联意见和建议。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聘任或选任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特约检察员等要优先考虑民营企业家中的党外人士和工商联、商会工作人员。工商联加强对商会、民营企业等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意见建议质量。
 
 
 
通联:850000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藏热中路3号
 
西藏自治区工商联法律服务处 
 
达娃拉姆  13659540609
Copyright © 2002-2018 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藏ICP备16000010号-2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联系方式0891-6333086) 技术支持:西藏高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