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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1 | 信息来源: | 浏览次数:1954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
 
申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联,各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有关企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奖励政策,经自治区主要领导同意,现将申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八)项“加大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力度”、第(九)项“实施企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规定条件的全部企业。
 
  不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将各驻藏央企分支机构、其他驻藏企业分支机构、区内企业以全区作为一个主体适用政策、进行申报。
 
  二、奖励标准
 
  按《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政策适用时间为自然年度,本次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一)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推荐函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证明材料、企业高端人才工资薪金证明材料;
 
  (五)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
 
  (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凭证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及兑现程序
 
  (一)通知申报。自治区政府国资委通知央企分支机构和区管企业,区商务厅通知外资企业,区工商联通知民营企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其他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申报。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区内企业和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其中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分支机构以区内总机构为申报单位。各央企分支机构、国有企业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材料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各企业申报材料后,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相关数据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审核表》(附件2),其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吸纳毕业生人数的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四)拨付资金。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的数据,自治区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兑现资金。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自行落实兑现个人部分,如企业无法直接兑现到个人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兑现。
 
  五、申报时间
 
  请最迟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形成表格(附件1)后于2020年7月20日前送自治区财政厅。
 
  六、相关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界定。吸纳就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为当年吸纳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
 
  (二)关于第(九)项吸纳高校毕业生。《实施意见》第(九)项所提“吸纳高校毕业生”,明确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关于企业实缴所得税额。《实施意见》第(八)项所提“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30%的奖励”,明确为企业实缴所得税中央部分和地方部分合计的30%。
 
  (四)关于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门槛。企业高管享受奖励门槛按工资总额计算,实际奖励金额按其西藏特贴计算。
 
  (五)关于高端人才。《实施意见》第(九)项所提“高端人才”,明确为企业高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项目的杰出人才、入选国家杰出青年、国家优秀青年基金的杰出人才、行业高层次领军人才。
 
  (六)关于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实施意见》第(九)项所提“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就是奖励其实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额。
 
  七、工作要求
 
  (一)企业必须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报请相关部门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在3年内不得享受相关政策补贴。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各地市注册的企业,申报兑现程序参照自治区执行,由各地市自行通知,奖励资金由各地市兑现。
 
  (三)请各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抓紧协调落实。政策标准严格按自治区文件执行,申报等程序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 牟哲 0891-6284411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李满录 0891-6339878
 
 
附件:
 
  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汇总表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审核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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