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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05 | 信息来源: | 浏览次数:1791
各地(市)司法处(局),工商业联合会:
 
    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有效发挥商会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精神,现就推进全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近年来,全区各类商会组织不断发展和壮大,企业、劳动者、消费者等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涉及商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劳资管理、民间借贷、市场租赁、合伙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呈现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大等特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若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极易激化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灵活、方便快捷、不伤和气等优势特点,商会是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阵地。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是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创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优质高效调解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是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提升商会服务能力,促进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构筑和谐有序的商贸合作和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为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以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目标,坚持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权利、主动预防、合法合规、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商会矛盾纠纷,为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调解服务和法律保障。通过三年的努力,健全完善联调联动工作体系,形成响应迅速、配合紧密、互联互通、协同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使人民调解成为解决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优先途径和重要手段。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建设。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范畴,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商会组织依法设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一刀切”。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经商会推选产生,委员可在理事、监事及会员中选任,积极吸纳企业家、律师等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各地(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在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设立商会人民调解服务窗口或吸收商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域名称+商会组织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应悬挂人民调解标牌标识,公示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到“五落实”(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六统一”(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刻制和使用机构名称印章,用于对外联络、协调和制作调解协议书。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设立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点、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业务指导。
 
(二)优化队伍结构。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纳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商会,应当将法律顾问聘任为调解员,参与商会的人民调解工作。具备条件的,可聘请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工商联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综合素质。要建立健全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制度,依法加强对调解员的管理。
 
(三)建立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1.建立完善联调联动工作机制。针对当前跨区域、跨行业的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多、调解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商会组织要以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为基础,加强商会所在地县(区)、乡镇(街道)、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沟通。要建立“诉调检调公调访调对接”和案件移送、邀请调解等联动联调机制,通过吸纳基层人民调解员充实商会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立商会纠纷调解专家库等途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2.建立健全指导管理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化解商会纠纷指导协调、联动协作、专业咨询等工作机制。充分依托“12348”中国西藏法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司法所等平台资源,将涉及商会的矛盾纠纷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和诉调衔接的“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指导化解矛盾纠纷。
 
3.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商会组织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全区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藏财行〔2008〕52号)要求,积极争取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有条件的商会,对律师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员的,可给予适当的案件补贴。鼓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对涉及商会会员企业之间以及会员企业与生产经营关联企业、其他单位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适当收取调解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场所布置、完善制度、业务建设、人员选聘、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将人民调解信息和数据的采集、统计等延伸至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实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运行。
 
(四)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明确调解范围。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间纠纷,包括商会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个人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纠纷。
 
    2.规范工作程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提高工作质效。要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发现苗头隐患及时化解。将情、理、法有机结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商事调解规则、惯例,不断增强商会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人民调解工作,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创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全区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协作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反馈工作信息,开展联合督导,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构建长效协作机制,认真总结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力推动我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民政部门、仲裁机构及相关单位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工商联要切实履行商会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培训、制度和业务建设,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12348”中国西藏法网等资源,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优势,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加强宣传表彰。要运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市)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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