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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规西藏人人必知,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1-27 | 信息来源: | 浏览次数:4827
昨天上午
 
《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全票通过
 
这是
 
首部关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
 
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
 
  《条例》共十章六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别为生态规划、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示范创建、社会协同、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条例》指出,保护西藏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条例》规定每年8月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月。
 
  《条例》实施以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自治区人大随后举行的《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通过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表示,西藏是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制定出台一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对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引导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用法治的力量引领和推动西藏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有重大意义。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勇扎表示,《条例》紧密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对实施冰川、江河湖泊、森林草原保护及自然保护地、极高海拔生态搬迁、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保护等作出规定;对国家确定的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保护和修复、藏东南高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两江四河”造林绿化与综合治理、青藏高原矿山生态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作出规定;对弘扬民族传统优秀生态智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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