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
今天很荣幸受自治区司法厅委派,参加今天的《全区工商联助推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政策宣讲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刚才前面几位领导已经从发改、财政、人社、金融的角度对复工复产的政策进行了一个全面的讲解,我今天的宣讲重点将依据《司法部、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要求,就企业在复工复产工作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做一个介绍。
就在今年的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新冠肺炎疫情将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将产生较大影响。
结合今天大会的时间安排,在此我将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一般主要集中在的两个方面:一是对外经营中的合同履行风险;二是内部经营中的劳动用工和公司治理风险进行一个简要介绍。
一、合同领域
1.合同解除
案例:在一个旅游城市的机场主干道上,一家企业中标在12个广告牌上的广告发布,但是由于疫情原因,向招标方出具《合同解除通知》。
问题: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Ø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讲,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赋予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结合刚才的案例来看,如果发包人将客流量的变化作为证据举证证明疫情的影响并不当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那么投标人方面就不能适用单方解除权。
因此,通过上面的案例,我想解释说明的是:新冠肺炎疫情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但在实践中,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有大有小,有暂时的也有长期的,并非可一概主张解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1)合同受疫情影响但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应当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不应当被支持。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合同受疫情影响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显示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企业在组织履行不能的证据材料方面,一般可以参考这几方面着手准备:(1)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资料;(2)道口封闭、受阻的通知、照片和视频等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3)履行合同的主要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接受治疗、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4)原材料产地在疫情严重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5)不可抗力证明(如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在合同履行方面,我总结了在实践中常见的三类合同,在此次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中会遇见的法律风险给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
第一类是:融资借贷类合同
涉及民营企业的融资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小额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鉴于该类合同的主要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冠肺炎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金钱给付”之间无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当然,无法否认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的,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可依据上述政策要求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协商工作,降低违约风险。
因此,我们的建议是:本次疫情必然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若确实发生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情形,企业应考虑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处理,积极与相对方的沟通、谈判,对于双方达成延期履行的情形,应当及时签订延期履行债务的书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二、租赁合同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
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内发生疫情,承租人可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针对这个问题的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分情况。
若是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商业用房,譬如部分地方政府发文要求暂停网吧、电影院、剧场、KTV等娱乐场所的,该娱乐场所的承租人因政府行政措施致使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间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该类房屋的承租人可要求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但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办公用途的房屋,虽然多地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了复工计划,但在复工计划之前,出租人不限制承租人使用办公用房,客观上允许部分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进入办公场所进行管理等工作的情形下,对于商业物业承租人而言,虽然疫情客观上影响了承租人的经营收入,但与租赁合同的履行并无直接关系,在出租人可以继续提供租赁物业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所以,办公用途房屋的承租人原则上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目前,各地纷纷出台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支持,鼓励减免企业房租,但对非国有经营用房的租赁合同,原则上系鼓励而非强制。同时还应当注意,司法实践中,不论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还是情势变更制度都是非常谨慎的。因此,如果正在或即将因疫情导致租赁合同履行受限的,建议先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需要保留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对履行合同造成实质影响的证据。
第三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问题:因疫情导致的停工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
Ø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Ø 没有约定的按照建筑行业惯例及公平原则分担,可参照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条分类确定原则:(4)因不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 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容易引发争议,如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的比例问题,需要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各方承受风险的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
二、劳动用工领域
劳动用工领域的一个主要政策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由于前面已经有领导对这部分的内容政策进行了宣讲,在此我就针对实践中会出现的几个突出问题做一个介绍:
1.新型肺炎职工是否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80%。
2.受疫情影响,企业是否可以主动解散公司和职工?
答:疫情影响并不当然成为企业解散公司和职工的事由,企业解散公司和职工应 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及程序进行。
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陷入生产经营困难,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公司领域
1. 一个问题是:
公司司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提交2019年度报告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企业确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申报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申报。另外,根据《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2.公司治理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民营企业面临的公司治理风险,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何依法合规运行的问题,但主要集中于公司退出中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到20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可能因未及时清算、虚假清算、不当清算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简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建议:新冠肺炎疫情过后,因主动或被动原因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第184条至189条之规定,依法开展清算工作,通过自行清算、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方式,妥善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等各方之合法利益。
最后:涉外企业应当注意哪些民商事法律问题?
涉外企业的贸易或投资相对方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主体,涉外企业应查询、梳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合同受阻”或类似相关原则的不同法律规定及案例,同样应特别注意合同履行受到的影响与疫情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及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内容,不可贸然依赖不可抗力条款盲目拒绝或迟延履约甚至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应做全面的考虑规划,包括留意合同的适用法与争议解决条款中的仲裁地点与仲裁机构,必要时应与有国际争议解决经验的律师合作,形成全面的法律意见,避免因为不恰当地解除合同而引发相对方的巨额索赔。
对于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涉外企业应当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公告的要求,协助企业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并将相关证明文书实际运用于与相对方的协商、谈判之中。
我的报告在此结束,谢谢大家。
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
旦增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