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更好地促进各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促进我区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现就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的岗位真实有效。各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不得设置性别、民族等歧视性内容,严禁以招用人员为名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二、及时反馈录用情况。各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区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务必在收到求职者的求职简历10个工作日内给予求职者招聘结果(录用或不录用)的反馈,并于招聘会结束后,小型招聘会10个工作日,大型招聘会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市场反馈实际就业情况。
三、招聘简章要求。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西藏人力资源市场招聘简章》(模板)要求,提供招聘简章电子版(详见附件)。
各用人单位如若在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发布虚假信息、不向求职者进行反馈、从事违法行为等,一经发现或举报,将该企业拉入西藏所有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黑名单,并上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互联网招聘平台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