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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二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7 | 信息来源:西藏自治区工商联 | 浏览次数:1046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和表决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理事会理事的选举,以及《章程(草案)》的表决。

第二条  本会第二届理事会设理事55名。由于本次大会之前,本会第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已经各地(市)委统战部、工商联和工商联各所属商会提名推荐,自治区光彩会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方面推荐上报的人选名单,征求工商联党组意见后,报区党委统战部部务会研究同意,本次大会采用候选人等于应选人的等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届理事会。

第三条  选举时,到会会员人数须超过总登记会员人数2/3以上方可进行选举,理事候选人须经到会会员的1/2以上赞成方能当选。

第四条  选举一人一票。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条  本次选举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选举人有权对第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但不可另选他人。

第六条  本次选举由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对选举表决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选举和表决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选举或表决时,如出现本选举表决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本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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