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藏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光彩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西藏光彩事业促进会募捐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彩会在开展实物捐赠活动时适用本办法,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和非法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仅限于除现金之外的动产。
第四条 光彩会接受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物捐赠。
第五条 光彩会在接受实物捐赠时应与捐赠方签署《实物捐赠协议书》,写明捐赠实物的品名、种类、数量、质量、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用途等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要求捐赠方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在实物资助时一并交给接受方。
第七条 捐赠方须按照《实物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按时交付实物,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且享有处置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所捐赠实物属于共同财产的,需征求共同所有人的同意,必要情况下应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第八条 光彩会在接受实物捐赠时应指定交付地点,由光彩会或光彩会指定第三方进行实物接收,实物数量须经捐赠方、光彩会或光彩会指定的第三方清点核实无误后予以确认,由接收方出具接收证明。捐赠方应配合卸货、指导安装。
第九条光彩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一)若捐赠的实物属于捐赠方自己生产的实物,应按照实物的出库单或者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证明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凭证,开具捐赠发票。
(二)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并参考同类产品目前的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三)若所捐赠实物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目前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开具捐赠收据。
(四)若所捐赠实物不存在活跃市场,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五)对于无法判断其价值的实物。光彩会可以拒绝接受捐赠或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再决定。
第十条 光彩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具有保质期的实物时,应当确保实物在到达最终受益方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三章 实物捐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光彩会对实物的捐赠需单独设立会计科目进行入账核算。
第十二条 结合实物捐赠的特殊性,我会专项基金当年接收的实物捐赠价值不超过上年该专项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 对捐赠方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光彩会应按照捐赠方意愿使用。
第十四条 收取行政管理费。接受实物捐赠时,需捐赠者按照公允价值的2%另行捐赠资金,同时捐赠者需承担物资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光彩会应当将接受的实物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如接受捐赠的实物无法用于符合光彩会宗旨的用途,可以征求捐赠方意愿,退回实物或依法由光彩会拍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符合光彩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光彩会应与接受实物捐赠的单位签署《实物资助协议书》,明确实物的数量、规格、使用范围、后期使用等内容。将接收证明作为协议的附件。
第十七条 光彩会应将实物捐赠和使用情况,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光彩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