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0日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资金来源
第一条 本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资金可按其来源划分三部分实施管理,分别为定向资金(限定性用途)、事业资金(非限定性用途)、专项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定向资金是指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使用应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合法、高效地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事业资金是指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捐赠款项按照本会宗旨和光彩事业发展要求,统一安排使用,可以用于资助已经开展的公益项目或补充专项资金投入项目,也可以用于本会日常开支。
第五条 专项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捐赠的资金,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合法、节俭、高效的原则,由本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 受赠物资应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受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统筹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本会资金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遵循光彩事业原则,依法依规、合理高效投入社会帮扶、乡村振兴、兴边富民、绿化造林、公益活动、社会事业等光彩项目以及本会日常开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随意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日常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保障运行支出、适当聘用工作人员薪资、组织各类会议经费等支出。
第八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九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资金使用实行预算制。每财年末制定下年预算,预算由办公室依据我区光彩事业发展需要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会通过执行。理事会闭会期间,预算确需调整的,由秘书长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通过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会预算安排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增强资金投向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本会资金预算内支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常务理事会负责监督预算执行,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年度预算、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各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适时通报捐赠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