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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资金管理使用 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7 | 信息来源:西藏自治区工商联 | 浏览次数:1075

202311月10日2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资金来源

第一条  本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资金可按其来源划分三部分实施管理,分别为定向资金(限定性用途)、事业资金(非限定性用途)、专项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定向资金是指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使用应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合法、高效地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事业资金是指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款项。其捐赠款项按照本会宗旨和光彩事业发展要求,统一安排使用,可以用于资助已经开展的公益项目或补充专项资金投入项目,也可以用于本会日常开支。

第五条  专项用于改善本会工作条件捐赠的资金,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合法、节俭、高效的原则,由本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  受赠物资应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受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统筹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本会资金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遵循光彩事业原则,依法依规、合理高效投入社会帮扶、乡村振兴、兴边富民、绿化造林、公益活动、社会事业等光彩项目以及本会日常开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随意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日常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保障运行支出、适当聘用工作人员薪资、组织各类会议经费等支出。

第八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九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资金使用实行预算制。每财年末制定下年预算,预算由办公室依据我区光彩事业发展需要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会通过执行。理事会闭会期间,预算确需调整的,由秘书长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通过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会预算安排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增强资金投向的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本会资金预算内支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常务理事会负责监督预算执行,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年度预算、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各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适时通报捐赠者。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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