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0日,西藏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西藏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简称“西藏自治区光彩会”。
第二条 本会由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自愿结成,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本会是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的会员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当然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两个健康”的工作主题,突出思想政治引领工作主线,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光彩精神,锚定“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配合国家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积极为实现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指导下,在自治区工商联党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统战部。本会接受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藏热路中段3号。本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工商联法律服务处(光彩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努力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二)配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鼓励、引导、组织、推动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人士发挥主体作用,兴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着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助力乡村振兴、兴边富民、绿化造林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参加扶危济困、抗灾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在助力社会治理、创新公共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为参与光彩事业的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人士提供指导和服务,排忧解难。积极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营造社会氛围,促进光彩事业发展;
(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和社团的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应是民营企业和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涉港澳企业,该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或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为企业会员代表;
(二)团体会员应是地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及相关商会组织代表、民营企业家相关组织代表、民营企业基金会代表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代表(如有团体会员职务变动,由接替人员替补担任本会职务);
(三)个人会员应是各级光彩事业促进会会员、与光彩事业和本会工作有联系的公益专家等相关人士,须为境内公民。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参与光彩事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及本会章程,给本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及各地市统战部、工商联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规模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必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二)在民营经济人士和光彩事业中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权利。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时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各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0日西藏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