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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称自治区工商联),又称西藏自治区总商会,是自治区党委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自治区工商联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主题履行职责。

(二)负责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表率和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典范。

(三)参与自治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开展调查研究,参与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协助推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密切同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渠道,帮助其提高议政建言水平。负责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

(五)发挥工商联的助手作用,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法律、投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服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等事项,协助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定工作。

(六)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七)负责全区工商联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协助自治区“两新”工委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对所属商会和会员企业党建、群团工作的指导。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八)积极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工商联章程制定商会章程。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九)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投身光彩事业、精准扶贫行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工商联机关设下列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政工人事处)。

(二)研究室。

(三)组织建设处(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

(四)经济服务处。

(五)社会法律服务处(光彩事业处)。

(六)宣传教育处。

第五条  自治区工商联机关行政编制35名。部门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政工人事处处长1名)。

第六条  自治区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7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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